为全面提升固定源VOCs排放综合整治水平,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和国家、省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要求,开展“VOCs整治一企一策”编制、评估、备案、整治工作,依据《广东省2014-2017年重点行业挥发性物质综合整治方案》开展项目。实施“一企一策”综合整治方案,做到VOCs企业废气减排、达标排放。
(一)制定整治方案
按照“一企一方案”的原则,企业要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全面梳理本企业生产现状、VOCs排放情况、治理设施现状和运行状况等信息,制定企业具有针对性VOCs综合整治方案。
(二)开展技术评估
为确保VOCs综合整治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,企业要自行组织专家对VOCs整治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论证,企业开展评估论证时需有辖区内环保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列席,评估后的VOCs综合整治方案抄送辖区内环保部门。评估专家组成员不少于3人,需包括环保治理、工艺流程和VOCs排放量计算等方面专家在内。
(三)实施专项整治
各企业是落实VOCs污染整治的责任主体,应根据VOCs综合整治方案,积极推进VOCs污染防治工作,从源头上采取有效措施,尽量采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,提高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水平,选用合适的末端治理设施,确保VOCs收集率、处置率均满足环境保护的需求,并报当地环保部门,确保实现稳定达标排放。
(四)VOCs在线监测设备安装
纳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录中的企业将逐步按照国家、省VOCs在线监测技术规范要求,分行业分阶段推进末端处理装置安装VOCs在线监测设备。
鼓励企业从源头上削减VOCs,对于全部采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,生产低挥发、无溶剂型的水性油墨、涂料等企业的末端处理不需安装在线监测设备,按照有关核算方法核定其减排效果。
管理要求
(一)VOCs排放企业应建立VOCs环境管理台账并按年度更新,台帐信息应包括:企业基本情况、企业生产情况、原辅材料使用台账、VOCs治理设施运行台账等。
(二)县(区、镇)以上环保部门应根据企业VOCs综合整治方案要求,对企业VOCs综合整治方案实施情况进行核实。
(三)各级环保部门应将VOCs排放企业纳入日常环保监管范围,加大执法监管力度,重点检查企业源头控制、工艺过程管理、末端治理设施运行情况、企业的环境管理台账等。逐步把VOCs排放纳入排污申报、排污许可证和排污收费制度,通过制度完善加大对VOCs排放的监管力度,努力改善环境空气质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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